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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前路探究:去担保化应成监管方向(3)

时间:2014-09-17 04:08来源:awice 作者:宏福圣 点击:
郭宇航:P2P公司发展到现在,我觉得已经过了最初期粗放式的发展阶段。就如同以前的第三方支付一样,可能从事的企业很多,但是一旦监管出台之后,整

郭宇航:P2P公司发展到现在,我觉得已经过了最初期粗放式的发展阶段。就如同以前的第三方支付一样,可能从事的企业很多,但是一旦监管出台之后,整个行业的发展就会得到规范,但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过程中也扼杀了不少金融创新。因此监管应该参考以前的经验,做到适度监管。设立准入门槛是必须的,比如P2P的创始人团队、高管团队、自有资金、完整的信息披露、基本技术平台的验收、必须不断向监管部门报备等,这些都是有利、健康的监管方式。但是如果用非常严苛、僵化的方式来监管,过早地限定P2P的发展方式,这将不利于创新,尤其是在新兴行业的初期模式和商业走向都不确定的情况下。

担保化理应成为监管方向

《21世纪》:今后可能的监管角度是去担保化,即平台自身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您在这方面有何看法?

唐宁:其实我们是非常认同这样的一个去担保化的,因为P2P的本质是以平台促成交易,并提供一定的信用管理的服务,最终是由出借人、理财者根据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根据信用、风险、收益的组合去进行选择。来到中国之后,也有一定的本地化的尝试,当然,从大方向上来讲,我们觉得这样的本地化、创新尝试还都是可取的。我们在多年的实践之中发现,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按照P2P的实质模式去操作。我们有还款风险金的机制,即平台把一部分收入作为和出借人共担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如果还款风险金不能够去覆盖风险,最终还是由出借人去承担。出借人承担风险的模式也有非常突出的P2P模式痕迹:理财者把资金小额分散地借给很多人,按照现在的这种P2P平台上促成的利息回报,利率超过10%,如果有10%的借款人不还款,90%的借款人还款,其实出借人也会收获一个比不赔不赚更好一些的回报。

发达国家是没有还款风险金这样一个机制的,而在中国,作为P2P本地化过程中的创新,我们跟出借人、理财者共担风险,承担第一道风险防线,这其实体现了平台的责任。但是如果采用担保的方式,反而不鼓励出借人去审核借款人的质量和平台的质量。所以,我觉得监管这样的强调也是合理的。

郭宇航:我觉得这个大方向没错,去担保化不代表去责任化。去担保可能意味着平台因为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做任何刚性兑付的承诺,但是P2P平台必须承担披露真实信息的责任,所以平台必须要保证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是经过核实、认真严肃的,而不是随意发布的,这对投资人也是一个保护。某些网贷平台的过度、虚假宣传,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根据广告法、工商总局的查处条例相关部门都可以进行查处。

盛佳:我觉得对于平台来说,本来就不应该对投资人进行担保,平台是信息中介,不应该承担担保的责任和义务。从我自身的角度来说,平台一开始就不承担担保责任,平台更多的是撮合的场所,我觉得这个方向也没有问题,就是平台应该做好该做的信息中介、交易,然后制定一些流程,包括一些市场引流这方面的作用。

应重视P2P行业自律体系

《21世纪》:在监管细则没有出台的情况下,P2P行业已经开始行业自律体系的建设。您如何看待行业自律体系的作用?

唐宁:在过去八年多的时间里面,我们非常积极地投入行业的终端建设、行业的规范发展,我们也积极参与各种的协会组织。类似这样的举措,初衷都是好的,但在实践过程中来看,也会面临不少的挑战。例如,这样的相关机构都是竞合关系,如何能够处理好这样的竞合关系?如何能够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机构的诉求撮合到一起?我觉得在竞合关系之下去做一些行业的协会组织,还是有很多挑战的。但是,在过往也有非常多的突破。现在行业之中的权威机构就是支付清算协会下属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也是由央行领导下的组织,而且其会员也都经过了非常严格的遴选,代表了行业的普遍性。我觉得在这样的平台之上去做这种行业的发展与规范的讨论,效果是非常好的。

郭宇航:我觉得在监管没有落地之前行业自律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措施,这是集体发出的正面声音,引导监管层、投资人去认识这个行业,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英国就是靠行业自律监管发展到那么多年,一直到今年才慢慢有政府介入的。所以,我觉得在政府观望和研究行业的过程中,监管办法没有出台的时候,行业自律是一个现实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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