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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许可证换发办法出台 期满未申请注销(2)

时间:2015-03-05 08:24来源:宏福圣速递 作者:宏福圣速递 点击:
第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向法人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

第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向法人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形式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和意见递交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向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形式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和意见递交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收到延续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按照要求补正齐全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的申请企业,应当凭原快递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向邮政管理部门换领许可证。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换发,并依法启动注销程序: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领申请的;

(二)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证注销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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