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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许可证换发办法出台 期满未申请注销

时间:2015-03-05 08:24来源:宏福圣速递 作者:宏福圣速递 点击:
【亿邦动力网讯】3月5日消息,据亿邦动力网了解,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国家邮政局于今日发布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

【亿邦动力网讯】3月5日消息,据亿邦动力网了解,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国家邮政局于今日发布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换领许可证。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应当按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换领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有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加盟企业的,应提交子公司名录、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加盟企业名录,以上文件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五)加盟、代理企业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加盟、代理协议复印件。

(六)场地使用证明;

(七)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八)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换发,并依法启动注销程序: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领申请的;

(二)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证注销情形的。

以下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换领许可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快递企业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委托,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六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简化便民原则。

第七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应当按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换领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有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加盟企业的,应提交子公司名录、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加盟企业名录,以上文件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五)加盟、代理企业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加盟、代理协议复印件。

(六)场地使用证明;

(七)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八)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进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绿色通道”:

(一)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合格的;

(二)未发生重大安全、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未被邮政管理部门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

(四)网络运行稳定正常的。

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可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三)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绿色通道”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绿色通道”认定工作。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准确填报并按期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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