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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余额宝模式已无特别大发展余地(3)

时间:2014-06-30 01:55来源:awice 作者:宏福圣 点击:
第三个问题,我想讲一下对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监管建议。第一,纯信息平台应该是P2P和众筹监管的基本底线。我们现在很多P2P公司最大的风险点就在于

第三个问题,我想讲一下对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监管建议。第一,纯信息平台应该是P2P和众筹监管的基本底线。我们现在很多P2P公司最大的风险点就在于他有资金池,而且这个资金池的资金这个平台是可以动用的,现在有很多想自己健康发展、稳健发展的P2P公司,他们主动的提出来要把他们的资金在第三方去存款,由第三方平台对他的资金进行监督,我想这个是防止风险非常好的措施。但是它仅仅是防止的卷款逃跑的风险,而不能够很好的控制出借人的风险,真正要控制出借人的风险,还有赖于征信社会的建立。

第二,小额分散是对投资人保护的重要方法。信息真实披露是对融资方的基本要求,我们需要对于借款人的信息要认真的披露,对于股权众筹来说,信息的披露就更重要了。这是在融资方,就是筹资这一方。限制投资方的金额是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的重要前提,如果要是说投资方他的投资金额比较低、比较少,那么这时候即便是他出现了风险,应该说对他的影响也不大。因为他的金额小,对投资者的影响少,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信息披露就可以适当的降低一些标准,不是说我们主观上想降低标准,而是说我们现在的征信系统使得我们难以真正完全的来让他把信息充分的披露出来。在我不能够真实的完全的披露所有信息的时候,对投资人最好的保护就是让他少投一点。投成了你就获得收益,投不成,损失了,对你的损害也不会太大。

在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较低额度与财政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较为现实。大家都知道,国外的P2P和众筹对投资人都有一个投资的金额不能够超过他可支配的财产的一定比例,这个意思就是说一旦投资失败了,你也不会受到更大的损失。但是我们国家的财产登记制度是缺失的,我们很难知道一个人的真实财产总额。因而,从法规上说,从你的平台的规则上说,你可以规定一定的财产比例,但是从现实上来说,规定一个额度比较小的绝对额来说,可能更安全一些。

财产比例金额可适当扩大,但也应该有封顶的金额。你的财产比例在国外可能占你整个财产的5%,或者百分之几,有些人就说这样的话我的金额太小了,所以希望在指定财产比例的时候能够高一些,但我认为从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有一个封顶的绝对额度。所以,我们在讨论法规时,我们在《证券法》修法过程当中,尽管会对众筹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但是,可能也会从财产的比例和绝对的金额上面来做一定的控制。这是大家在修法时的建议。

第三就是鼓励民间建立征信公司,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现在大家都在呼吁,希望央行管的信贷登记系统能够对社会开放,能够对P2P小贷公司开放。但是也应该知道,这个量开放了以后,因为数量众多,金额很小,其实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仅仅查询借贷的金额,也不能完全控制一个人的信用风险,因此发展信贷公司是非常重要的,在国家规定政务信息要以公开为一般、不公开不特例的情况 ,很多违反纪律和法规的行为都会在网上查询到。在这样的情况下,鼓励民间征信公司的发展,让他们整理众多的负面信息,对个人信用情况作出报告,对于发展民众各种金融活动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我想一方面我们应该呼吁央行的信贷登记系统向社会开放,但另一方面我们更要着力于建立民间的征信系统。央行已经开始在准备发放这方面的牌照,网络公司有众多的信息、有大数据处理的能力,我们应该利用这些能力和信息,来建立民间的征信公司,帮助金融业更健康地发展。

这就是我对互联网金融新金融发展方向的一点意见,可能我说得比较保守,因为新金融真正的发展余地,我认为是直接融资的P2P和众筹,传统金融应该说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一块,但是,要想进入到那里去是不太容易的。而且传统的金融机构一旦他们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改变起来以后,对于其他的新来竞争者都是一个巨大的压力。

而刚才我说到的一般银行所没有做到的一些小的P2P和众筹,虽然量小,但是人数众多,也可以集腋成裘,但是看余额宝从一块钱销售起,所以它成就了8000多亿的销售量。如果我们的民间能够在13亿人口的小额借贷和股权投资方面做一些事情的话,我想空间也还是要比向传统金融进攻大一些。

这是我不成熟的意见,谢谢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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