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野蛮生长的P2P与非法集资红线似乎一线之隔。4月21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向公众明确P2P网贷平台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刘张君是在当日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银监会是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刘透露,近期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大致分工,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启动。 中国式P2P正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市场上存在2000多家P2P机构,其中,发生倒闭跑路的大约80多家,TNT,这其中75家是集中在2013年爆发的。 “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 刘张君表示。 2013年,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处于高位,为历年来第二峰值。 刘指出,非法集资正在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诸如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资金池业务涉非法集资 P2P网贷平台以及众筹融资正在经历中国式野蛮生长,投资人如何避免跌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刘张君透露,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机构已经关注到非法集资活动由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刘张君称,个别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对于当下正在兴起的众筹融资模式,没有明确的监管,其非法集资的诱惑和陷阱则更为明显。正如刘张君所言,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但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 具体而言,对于债权类众筹,刘张君认为,此乃类似P2P众筹,应充分坚持中介平台的定位,即回归平台类中介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而对股权类、回报类的众筹等业务,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 “对于这些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高法司法解释里明确了这‘四性’。”刘张君说。 破解非法集资处置难题 21日,银监会、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官员还针对此前已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作出进一步释疑。 “无论是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处理问题、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以及跨区域案件处理问题等,都作出了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一位P2P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新规定与P2P等领域近年来涌现的非法集资新难题有关。 以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置为例。3月13日,P2P平台“中宝投资”负责人周辉因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控制,但由于投资者对警方处置涉案财产的不信任,案件取证困难,侦破进程异常缓慢。 就连刘张君也不得不承认,涉案资产的处置是非法集资在案件处置当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参与集资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 “按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制,大集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这个原则,涉案资产处置一般的程序是:案发地人民政府制定一个处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案资产追缴。追缴要求一个最大化和一个最小化,最大化是让涉案资产的追缴能够变现,让参与人的损失能最小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