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陈敏(化名)在网上购买海外代购的奶粉时,一箱6罐需付1450元,但在使用快捷支付时却受到500元的限制。“这是在限制消费者的购物权。”她颇为无奈地说。 所谓快捷支付,是支付宝于2010年率先推出的一项服务,是指用户在网上购物付款时,不需开通网银,在首次支付时提供姓名、卡号等信息,在验证成功后,每次付款时只要输入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支付密码就可以完成付款。 市场研究机构艾瑞咨询的报告称,包括快钱、银联在线支付、财付通等多数第三方支付公司都推出快捷支付产品,快捷支付已经超过网银成为账户余额支付之外使用频率最高的支付方式。 “钱是我自己的,我有选择权,银行凭什么限制我的转出金额?”浦发银行(9.78, 0.05,0.51%)用户陆强(化名)问道。为了更快地将钱转到支付宝,他不得不选择在24点前转出2万元,等几分钟后过了零点,再转2万元。 陈敏对银行颇有微词:我异地同行存入3万元,为了节约排队时间,如果通过自动存款机存钱,分三次存,要扣150元手续费;如果花几个小时排队,通过柜台存3万元要扣50元。作为同一家银行,这种手续费收取很不合理。更不合理的是,她忘记银行卡密码,通过柜台修改,竟扣10元的服务费。 “以前去银行跑断腿,现在鼠标一点全搞定。”陈敏说。在这位85后的年轻人看来,银行的很多收费项目只是“抢钱”,于是对草根互联网支付宝等产生好感,用户体验又比银行好。 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就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快捷支付的“暗战”升级。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获悉,目前湖南消费者王某就银行单方面下调快捷支付限额所导致的无法正常、便捷地购买理财产品一事,正式委托律师起诉一家国有大行。 中国证券报独家获得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律师函,律师函写道:“2014年3月25日,委托人准备通过支付宝手机客户端从她在贵行中的存款为购买理财产品而向余额宝转入人民币5020元,但是在使用快捷支付时却被告知因贵行设置了快捷支付限额而无法操作成功,操作失败的理由为‘额度超限’,因此委托人需要两次使用快捷支付才能将资金全部转入。贵行单方限制了委托人个人资金的转账自由,给委托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因此,本律师认为委托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贵行的侵犯。” 接受上述委托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赛兰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她看到的银行、支付宝、储户在网络上签订的《快捷支付协议》,其中约定:“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支付宝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EMS,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支付宝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对于以上条款,叶赛兰认为存在诸多不当之处: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以认定《快捷支付协议》为格式合同,且上述条款是格式条款;第二,银行为国家法律所允许设立的金融机构,旨在为公民提供存取款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然而银行以一个格式条款便单方限制储户处分财物的自由,排除储户对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相关法条,足以认定上述条款是无效的;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委托人在签订快捷支付协议的过程中却未见到任何与该条款相关的特别提示或说明。 “综合以上三点,足以认定银行在《快捷支付协议》中设立的格式条款‘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是无效的。”叶赛兰说,他们已将律师函发往该国有大行北京总部,她还透露,目前正在征集其他消费者的信息,未来不排除根据消费的诉讼请求,继续起诉其他银行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分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