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部分法律界人士看来,上述乐贷网的案例揭开了这样一个似乎被有意无意忽略的尴尬局面: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司法标准判断,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部分坚持居间模式的平台,资金直接从投资人转入借款人账户,平台不经手资金,可否规避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辉勇表示,借款人通过这个平台去集资,设立这个平台的机构,和借款人构成“共犯”,依然符合非法集资的条件。 “P2P模式运行过程中,是否合法的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第一条: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戴辉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 然而,对P2P行业来说,“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金融牌照一直空缺。如果按照法律界人士的上述分析,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是默许和放水养鱼。在这个前提下,司法方面也就难免遭遇一个尴尬的局面:在问题平台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法不责众已经不合时宜;一刀切又有悖于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愿望。 乐网贷案例的出现,会否成为P2P行业一个关键的转折点? 如果乐网贷平台案件最终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很可能将成为行业标志性事件,也将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及类似案件的审判产生深远影响。 “这个案子注定要成为中国司法解释的标杆,成为中国最近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戴辉勇这样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评价乐网贷案件的重要意义。 分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