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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陷阱:银监会牵头清理百余家P2P平台(2)

时间:2014-05-06 03:51来源:宏福圣 作者:宏福圣 点击:
关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刘张君指出,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继

关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刘张君指出,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银监会方面划分三类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之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又召集高院、人民银行条法司、公安部经侦局、银监会创新监管部、处置非法集资办、互联网金融专委会,以及P2P企业代表和法律专家讨论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问题。

本报记者获悉,会上主要就非法集资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P2P网络借贷业务与非法集资界限界定、不合格借款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合理业务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但尽管从目前的密集表态来看,监管层关注最多的是P2P行业出现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现象;但对于P2P“正规军”来说,央行在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给予了肯定。

这份由央行副行长刘士余牵头、央行条法司法律制度研究处执笔的专题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中指出,我国民间借贷资本数额庞大,长期以来缺乏高效、合理的投资方式和渠道,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通过规范发展P2P网贷、众筹融资等,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领域和项目,遏制高利贷,盘活民间资金存量,使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如何监管“野孩子”

P2P网贷平台泥沙俱下,如何在其野蛮生长之后有效监管,才是当前的最大难题。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600亿元,但在传统金融机构面前仍是一颗很嫩的“小苗”,对于P2P“正规军”来说,仍渴求更多的监管来规范市场环境。

在银监会召开的非法集资会议中,刘张君透露,银监会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经开始启动。

“虽然监管单位确定,但是相关的监管办法等不会太快出台。”一位P2P从业者认为,国内的P2P与欧洲以及美国的P2P模式不同,在国内,由于经济环境以及信用环境等不同,造就了很多国内特有的P2P模式,与P2P传统定义几无关联。正是由于其复杂性,也就造就了制定监管办法需要考虑思量的问题较多。

事实上,在这场以金融稳定为目标的马拉松赛中,银监会并非惟一的婆婆。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解释监管P2P的分工时表示,央行负责的是支付和行业发展问题,银监会主要监管具体业务。

然而,如何在准入门槛、备案制(牌照制)、资金托管、产品报备和信息披露维度上,规范P2P业务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第二关。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执笔人,央行条法司法律制度研究处副处长王晋曾建议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面对P2P这个“野孩子”,央妈这个“超级育儿师”在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为银监会谱写了“育儿经”:首先,要求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其次,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最后,央行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型机构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应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

早在去年8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向其会员单位发起P2P行业自律公约,明确提出“支付与清结算账户分离”的要求,包括人人贷、拍拍贷等在内的55家P2P机构签署了此项公约。

如今,是到了大洗牌的时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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