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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婆婆”驾到 谁的利好?

时间:2014-04-20 02:45来源:awice 作者:宏福圣 点击:
互联网金融的首个“婆婆”终于要现身了。 4月1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按照惯例,这应该是正

互联网金融的首个“婆婆”终于要现身了。

4月1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按照惯例,这应该是正式发文前最后一次征求意见,因为此前已经在行业内部征求过意见。而有望近期出台的首份互联网保险规范文件,也将是“一行三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首次建章立制。

当兼具机遇与缺陷的互联网保险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DHL,监管层的正式介入可谓关键。“整体明显松绑,可视为大利好。”有业内人士如此乐观地评价。但在一位小保险公司电子商务部负责人王东(化名)看来,就目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受益的主要会是大保险公司,小保险公司则可能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跨区域销售“松绑”?

4月17日,当记者致电王东,电话那头的声音听起来有些疲惫。“谈不上松绑”,他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个人感受令记者有点意外。

实际上,在去年征求意见稿开始研究起草,保监会在保险公司内部征求意见的时候,王东认为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持非常肯定的态度,这将给保险公司很大的创新空间。

记者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除了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定义、销售人身险产品宣传的细致规则外,对互联网保险跨区域销售这一“监管真空”也有了重大突破。

文件显示,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对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门槛,《征求意见稿》从偿付能力、运营和业务系统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信息披露制度,其中最主要的硬性要求是经营期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必须高于150%。

据了解,传统保险的异地销售是被明令禁止的,即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而此前由于监管缺位,保险网销实务中也出现了很多由于跨区经营所导致的纠纷。针对这一敏感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但王东认为,跨区域销售的问题,也正是目前还不敢说监管政策“松绑”的最主要原因。“能允许跨区域销售的都是不带现金返还的保障类产品,换言之,对非保障类的、带有理财功能的产品的跨区域销售是不是就不能呢?其实现在网上主打的还是偏理财类产品,那么监管上有可能对这一块还是禁止的。”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提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谁的利好?

面对同一个“婆婆”,“媳妇们”的心态却难以一致。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1月下发的首个征求意见稿中,对跨区经营给予了明确规定,“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但此次意见稿中并没有出现“网销专属产品”以及“审批”的提法。“这是唯一松绑的一点。”王东称。

事实上,除了网销专属产品审批制度,还有不少曾在之前意见稿中出现的条款此次不见踪迹,或者被高度弱化,比如有关促销的5%、10%的比例限制、不同类型产品的地域限制、不得低于传统渠道的风控问题、高现价产品的限制、投保人身份验证问题等。

对于这些条款为什么不再出现,业内看法不一。“它这次没有提,是不是就意味着线上线下要用同样的标准?”显然,王东对此有着“监管可能趋严”的担心。

但也有更乐观的解读:很多细则不再提及,正说明了监管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在具有充足风险管控能力和尽到风险提示的条件下鼓励创新技术手段,其核心就是只要公司有能力,合作机构有资质,没有洗钱风险,风险提示、客户服务到位就行,至于怎么促销、用什么产品在什么地方销售,都交给市场来解决,总体还是鼓励保险公司去闯,而不是当管得太多的“婆婆”,否则创新容易被管死,也不适应现在的互联网浪潮。

“当然万一出了问题,监管还是以临时性的检查和处罚为主,毕竟互联网发展太快,新事物层出不穷,搞得官僚了也没有意义。”一位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并且,在他看来,目前网销实在不易,中小保险公司应该抓住这难得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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